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9〕1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秋季是候鸟迁徙和动物产品消费的高峰季节,也是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易发时段。为贯彻落实全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集中强制免疫等防控措施
各地要继续坚持“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原则,扎实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集中强制免疫,规范免疫档案,确保在10月底前全面完成秋季集中强制免疫任务,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同时,要积极防范甲型H1N1流感疫情,向广大养殖场(户)宣传普及防控知识,指导封闭饲养管理、落实消毒灭源等综合防控措施,减少人间疫情向动物传播的几率,继续抓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疑似疫情及时按规定上报。此外,还要继续做好狂犬病、布病、结核病等其他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疫情。
二、加强监测预警工作
各级农牧部门要充分发挥兽医实验室和疫情测报站等监测网点的作用,努力扩大疫情监测覆盖面。在秋季敏感季节,重点对易感动物品种,对水网地区、老疫区、野鸟活动频繁区和养殖集中区,有针对性地增加疫情监测的频次和数量。监测阳性动物要及时规范处置,对监测抗体水平低的动物要及时补免,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疫情隐患要及时消除,提高疫情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要密切关注疫情动向,加强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疫情预警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加大检疫监管力度
各级农牧部门要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切实加强对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运输、储藏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动物防疫条件核查。工商、经贸、农牧、卫生、质检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加强大中城市活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等重点场所的监管,严格监督执法。要加强对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不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实施有效监管。对逃避或抗拒检疫、免疫以及贩卖病死畜禽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防范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