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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十一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十一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通知
(冀建科〔2009〕49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局、城管局、供热办)、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按照省领导在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保定现场暨调度会上的讲话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十一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情况

  结合当前各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全省“十一五”期间改造任务增加700万平方米,其中石家庄100万平方米、承德100万平方米、张家口20万平方米、唐山300万平方米、廊坊20万平方米、沧州40万平方米、衡水40万平方米、邢台50万平方米、邯郸30万平方米。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分解目标任务,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和计划。要强化调度,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纳入“三年大变样”调度内容,每月报告进展情况,建立目标考核制度,确保改造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将新增的改造情况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专题报告,争取国家能够按原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各市要积极研究制定激励机制,在财政上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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