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确定后评价项目,制订后评价年度计划。
(二)组织或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后评价业务,并监督和指导其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三)通过后评价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为项目管理、投资决策、规划和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提供依据。
(四)逐步建立后评价信息反馈和发布制度,对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单位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七条 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应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行业和地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行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建设工期较长、建设条件复杂、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六)使用省本级政府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
(七)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第八条 列入年度后评价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简介、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
(二)项目实施过程概述。包括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及项目运营等情况。
(三)项目效果评价。包括项目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包括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