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发改稽察[2009]77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市)发改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我委制定了《河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河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附件:
河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直接投资项目、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后评价的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确需开展后评价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采用科学的经济技术分析方法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并与项目决策预期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变化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全过程。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