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配套商品房供应和管理,确保本市重大市政工程和重点旧区改造项目动迁对安置房源的需求,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已安置房源回购的适用范围
已安置房源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需要转让的,应当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回购。
已安置房源取得房地产权证已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回购。
二、回购的实施部门
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屋的回购,原则上由原安置区县的房管部门组织本区县相关单位和动迁公司实施。原安置区县房管部门无意对已安置房源进行回购的,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报告,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指定其他区县房管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房管部门在实施回购前,应当书面告知配套商品房产权人,编制房屋回购使用计划,指定相关单位或者动迁公司实施回购。
三、已安置房源的回购条件
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的回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满2年,且无任何产权纠纷;
(二)房屋产权人他处有房,且无住房困难问题。
四、回购的价格
房屋回购价格参照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房屋产权人按本试行办法规定,将房屋转让给回购实施部门的,免收政府收益。
五、回购的流程
(一)条件审核
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受理被回购房屋产权人提出的房屋回购申请,并根据本试行办法对回购房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价格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