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成年孤儿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就业和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创造良好的成年孤儿就业环境。要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同工同酬,保护孤儿身份的隐私权,不得因其孤儿身份辞退。
(十二)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办的特殊教育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在师资培训、职称评定、工资待遇以及教育教学等方面,与社会学校同等待遇。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并在介绍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
(十三)建设(房产)部门负责认真落实孤儿住房救助的有关政策,并将其纳入城市住房救助体系之中。对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无房孤儿(含城市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政策救助,并根据《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给予享受城市低保的孤儿提供住房采暖费补贴。鼓励和倡导物业部门减免城市孤儿的住房物业费用。
(十四)交通和铁路部门负责对护送流浪未成年人返家需乘坐长途客运班车、火车、轮船交通工具时提供方便。对于持有《儿童福利证》的孤儿乘坐长途客运班车、火车、轮船的,减免乘坐费用的50%。
(十五)物价部门负责根据当地物价总体水平,合理确定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服务的收费价格,鼓励和支持交通、铁路、医疗等部门减免孤儿交通费用和手术费用。
(十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将孤儿救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合治安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孤儿救助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程之中,并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七)共青团和妇联负责将孤儿救助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农村孤儿一对一助养工程”的总体计划,广泛组织青少年、妇女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为孤儿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八)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孤儿和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帮助开展残疾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康复、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残疾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法律助残”活动,依法保护残疾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九)工会组织负责协助政府落实下岗失业成年孤儿及进城务工成年孤儿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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