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履行孤儿救助的各项职责
(一)民政部门是孤儿救助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发挥协调指导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规章办法,积极探索适应孤儿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积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护工作。要全面调查掌握本地区孤儿的基本情况,出具相关孤儿证明材料,做好登记造册和发放《儿童福利证》工作。对考入未免除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的省内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或省外高等院校的城乡孤儿,要统一纳入“福彩助学子”活动中一并解决。要根据不同情况妥善解决“事实收养”问题,凡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在院儿童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特教费、日用品费、辅助器具费、家庭寄养费、大学生的学杂费和住宿费,适当考虑文化娱乐和个人零用费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取暖费、水电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教育医疗康复设施购置费、成年孤儿租房费)和管理服务人员费用(包括工资、特岗津贴、特教津贴、培训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保证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正常运行。对弃婴、弃儿、孤儿入院前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体检、治疗、护理费用要及时结算。
(三)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按照规定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配备编制,设置特殊教育、医疗护理、法律事务、心理辅导等专业技术岗位,并实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合同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对成年孤儿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儿童福利设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大对全市儿童福利设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五)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弃婴、弃儿、孤儿入市社会福利院前体检、救治的定点医院。要专项制定孤残儿童医疗优惠政策措施,参照我市的惠民医疗政策给孤残儿童减免部分医疗费用。要落实患艾滋病孤儿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要积极支持市社会福利院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纳入管理,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帮扶。对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在晋级、技术职称评定、工资等方面,与社会医疗机构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提供收养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做好收养当事人的认定与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