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保障制度
1.保障并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水平。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和弃婴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要将社会分散供养孤儿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建立孤儿医疗保障及康复制度。要及时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作为代办单位,负责为孤儿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承担参保孤儿因住院产生的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城市分散供养孤儿,由其供养人按照《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代为办理参保,并享受城市低保家庭未成年子女待遇,参保孤儿因住院产生的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由供养家庭(或委托供养的儿童福利机构)承担。农村孤儿,可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
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孤儿因患各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医疗保障封顶线的部分,可申请市、区市县慈善资金补贴。继续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并逐步向社会分散供养孤儿延伸。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或监护人为孤儿购买商业性医疗保险。
3.落实孤儿教育保障制度。要切实保证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实行“三免一补”,即免收杂费、免收服务性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对考入大专以上公办高等院校的孤儿,按低保家庭子女“寒窗基金”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对在市属高校就读的孤儿,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4.统筹解决孤儿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保护和房产维修。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户建房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成年孤儿,在同等条件下,当地政府和建设(房产)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孤儿成年后,住房有困难的,由市社会福利院为其租用12个月的住房,租金由财政部门提供。
5.完善落实孤儿就业政策。各级政府要把适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统筹安排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应当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一次性免费培训。按照《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大政发 [2008] 53号)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自主创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进城务工的成年孤儿,按照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