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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16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农用地征转后的土地供应比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 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大政发 [2008] 6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清理我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各地区要全面调查摸清辖区内2000年以来征转用土地的供应情况、未供情况、未供原因等。其中未供土地要按照国家、省批准的征转用批准文件列出批准宗地数量、宗地面积等详细信息,并于2009年10月底前报市国土房屋局备案。
  二、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各地区对已清理的未供土地,要逐宗分析,查找原因,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要充分抓住国际资本、技术转移的时机,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土地供应,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对已批准的用地,要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对已签订意向性投资企业和资金紧张的企业,要加快项目落实;对部分属于政府负责动拆迁的项目用地,要加快动拆迁速度,尽快供应土地;对属于企业负责动拆迁的项目用地,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企业化解社会矛盾,尽快完成动拆迁工作;对已完成招标拍卖挂牌项目用地、因企业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要限期中标企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否则将依法收回《中标确认书》,重新履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新的用地单位,并按违约责任,对原企业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定金等不予返还;对属于为重点企业预留用地的,应暂时安排临时项目,防止土地闲置。到2009年底,各地区2008年以前批准的征转用土地的供地比率要达到100%,凡未达到的将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农用地征转用计划指标。
  三、密切协作,严格审查。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发展改革、招商、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可靠性,在确定项目可行性、资金可靠性后,方可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报批手续。对把关不严、批后土地供应比率仍较低的地区,将停止该地区农用地征转用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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