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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3号)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4日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保障其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地方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五条 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以下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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