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1号)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

(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信息公开,便民惠民的原则,适应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协调制度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