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9]206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09]206号 2009年9月29日)
各区、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持车用天然气价格与汽油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301号)和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鲁价发电[2009]3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车用天然气价格由每立方米3.92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83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