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商处理的举报件。应在举报人、被举报人自愿协商解决的原则下,由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予以执行,同时提供协商解决的必要证据资料。
(四)调解处理的举报件。举报人所反映的事项缺乏法律支持或政策不明确,且情节轻微、合理成份较大,难以定性处理的,可在合法、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调解处理。调解中应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形成书面调解意见,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履行。
(五)价格举报的办理时限
1、一般价格举报案件,严格按照一周内办结的要求,情况特殊和复杂的举报案件,经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高不超过30日办结。
2、对政府信箱、市长公开电话转办件,要严格按照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规定;情况比较复杂、政策不衔接、涉及面广按规定时间难以办结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应及时办理过程件,办理过程件不能视为案件办结,承办科(室)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时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应提前一个工作日撰写好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初稿,待领导批示后按规定时间上报。
四、价格举报的回复
对上级部门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和直接办理的举报件,均应视情按规定程序回复,举报人要求书面回复的,应予书面答复。
(一)对于署实名进行价格举报并要求回复结果的,应在结案前3个工作日内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查办结果告知举报人;
(二)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件,除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外,还应向上级部门、转办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办理日期、违法事实、政策依据,违法定性、处理结果,意见建议、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等;
(三)直接办理的举报件,应当在案件规定办结3日内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举报人对办理过程、事实认定要求公开的应予公开。
五、价格举报的销案
(一)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不真实,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举报人无理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举报工作人员,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致使无法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