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9、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1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1、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12、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13、应当由价格部门受理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二)价格举报不予受理的范围
1、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3、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4、价格主管部门已经做出处理,但无处理不当,举报人再次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没有提供新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或者理由的;
5、举报人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属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6、举报人举报涉及的预付款或者费用是属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7、被举报人无合法经营资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举报;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价格举报;
9、其他不应受理的价格举报。
(三)下列情况不能作为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2、举报人不提供证据举报的;
3、超过两年行政处罚期限举报的;
4、行为尚未发生的举报。
受理的价格举报,应在做出受理决定2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价格举报,应在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3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政策依据及理由。
三、价格举报的办理
价格举报件的办理要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立案查处、简易处理、协商处理、调解处理的程序予以办理。情况紧急需要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报告,由其直接安排办理。
(一)立案查处的举报件。对价格(收费)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明显、违法证据确凿、涉及面广、影响大的举报案件,应由承办科(室)负责立案、呈批,并按照《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般程序规定办理,举报人主动要求退还多收价款的,可先行办理退款;举报人要求保密,不愿单独办理退款以及举报人为相关利益人的,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简易处理的举报件。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明显,违法行为单一,范围较小,可采取“一案一查、一事一议”的原则,首先制止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责令被举报人将多收价款退还给举报人,举报人无异议的,可按照《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简易程序办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线索,列入专项检查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