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举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举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青价检[2009]202号)


各区、市物价局:
  现将《价格举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9月23日

价格举报工作规程

  为完善价格举报工作制度,规范价格举报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山东省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价格举报工作实际,制定价格举报工作规程。
  一、价格举报与咨询的分类
  (一)价格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经营者或收费单位有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采用书信、来访、来电、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的转办的价格(收费)举报为价格举报。
  (二)价格咨询
  咨询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或者对价格工作的建议、疑义等的来信、来访、来电等为价格咨询。
  对受理的价格举报及咨询,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分类,并在价格举报信息管理系统中,分别按“举报件”、“咨询件”详细登记举报及咨询的内容。对直接答复的咨询件详细记录答复具体意见,并置录音存入价格举报信息管理系统。
  二、价格举报的受理
  (一)价格举报受理的范围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它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5、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6、采用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