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
(青价费[2009]138号 2009年7月9日)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本次收费清理,要在我市前段对涉及企业的收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对现有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收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提出清理意见,特别是对目前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市地方(包括各区市、各部门)出台的经营性收费,要认真清理,不留死角。
二、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范围、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清理情况,包括取消项目、降低标准、涉及收费金额和减轻企业负担金额、相关政策措施及清理收费项目建议表(详见附件2)等,于2009年7月17日前报青岛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市财政局(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