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办关于做好《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与《2009-2011年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09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机局(办)、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做好《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与《2009-2011年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与《省目录》)的年度调整工作,按照《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部总体部署(详见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现就2009年度《国家目录》与《省目录》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 生产企业应是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企业,申报的产品应是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申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节能环保(包括能耗、排放、噪声等)标准要求。
(二) 申报《国家目录》的企业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30人以上。申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企业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申报的产品原则上应有注册商标,申报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企业原则上应是规模以上(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
(三) 申报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0年3月31日之后,申报《国家目录》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三种产品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的鉴定证书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其余产品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鉴定证书的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推广鉴定大纲鉴定(无部级推广鉴定大纲的除外)
(四)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申报产品所装配的主要部件(如拖拉机所装配的发动机)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申报《国家目录》尚未实行推广鉴定的新产品申报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选型鉴定报告。农业机械选型鉴定报告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按其能力认定范围出具,鉴定内容除性能检测外还要包括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内容。
2、用户使用意见。内容包括使用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产品购买时间、累计作业时间和作业量、故障发生情况;对产品及售后服务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