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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五)执行调派指令,不擅自放站;按站停靠,靠边停直,不在站点滞留、妨碍营运秩序;第一辆车进站靠前停;多辆车同时到站停靠,第三辆及以后车辆执行二次停站;共用招呼站有乘客要求上下车,应当停车;
  (六)正确使用报话(站)器,执行两次报站,车辆起步预报车辆行驶方向和前方站名,车辆到站前报清到达站名;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应向乘客说明情况,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不得拒绝。
  无人售票车驾驶员应当耐心解答乘客问询,验看乘客投币,正确操作电子读卡机,安全开关门。
  空调车驾驶员应当正确操作车辆空调设施和换气设施,车辆空调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及时报修,修复后方可继续营运;
  (七)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售票员操作要求)
  售票员在车辆行驶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穿着统一识别服,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正;按规定放置或者佩带服务证;
  (二)做好例行保养,保持电脑报站器、读卡机及其它车载信息设备工作正常和车辆内外整洁;
  (三)带好售票工具,备足客票;提前上车,报清路别和方向;按调度指令安全开、关门。
  售票员在车辆行驶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文明礼貌,用语规范,使用普通话;耐心解答乘客问询;
  (二)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宣传动员其他乘客让座;
  (三)正确使用报话(站)器,执行两次报站,车辆起步预报车辆行驶方向和前方站名,车辆到站前报清到达站名;按核定票价售清客票,正确操作电子读卡机;
  (四)开、关门注意车厢内外情况,安全上下客,车辆超过载客限额时做好劝导工作;
  (五)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应当向乘客说明情况,组织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售票员不得拒绝;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退票;
  (六)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七)夜间行驶应当开启厢灯和路牌照明装置;
  (八)对携带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易碎品和家禽家畜、宠物等不准乘车物品的乘客,应耐心劝阻;
  (九)积极宣传,保持运营途中车厢清洁,制止车内吸烟;
  (十)执行有关免费乘车规定,对符合免费乘车规定的乘客不得怠慢拒载;
  (十一)捡拾乘客遗失物品,及时移交线路调度员处理。
  第四十条 (特殊情况操作)
  驾驶员、售票员在车辆行驶中遇特殊情况,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发生行车(客伤)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寻找证人、证物,并报告有关部门;
  (二)发生漏电、冒烟、起火情形时,立即停车,采取断电、灭火等相应措施,组织乘客有序离车,并报告有关部门;
  (三)发生乘客急病等意外情况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调度员操作要求)
  调度员在营运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穿着统一识别服,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正;
  (二)佩带调度证;
  (三)对准钟表,查看交接班日记和本线路车辆、人员的配备情况,做好行车调度的准备工作;
  (四)检查车辆调度系统和信息显示屏,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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