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在营运中应当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
(二)应当根据规定的营运要求和客流量,按照核准的车辆数、车型,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
(三)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营运车辆和班次数,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按客流状况,以核准的车辆数为基准,增加或减少10%车辆数及相应班次数。
第二十九条 (营运安全)
经营者应当健全并严格执行各类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服务。
(一)建立和健全安全行车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二)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安全工作特点,健全并执行安全行车规章制度,将行车安全事故防范纳入本单位营运计划:
1、健全并执行安全行车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司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2、健全并执行行车安全现场管理制度,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纠正;
3、健全并执行安全台帐管理制度;
4、健全并执行行车安全信息报告和数据统计制度;
5、健全并执行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和事故发生后的“四不放过”教育制度;
(三)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和完善的其他制度。
第三十条 (空调开启、检测、运行、故障处理)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和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期间,以及除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28摄氏度或者低于12摄氏度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除上述规定的开启空调情形外,空调车辆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夏冬两季前,应当对车辆的空调装置按规定进行维护和工作性能技术检测;空调车制冷系统的回风滤网至少每周清洗一次;空调机蒸发器及新风装置滤网等重点部件清洁维护要纳入车辆一级维护工作中进行。
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空调车进行工作性能技术检测,对检测合格的空调车核发营运证副证。
营运时,车辆空调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修复;空调设施未修复的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第三十一条 (有人售票线路)
以下线路应当采用有人售票方式营运:
(一)起讫站设在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的线路;
(二)实行多级票价的线路。
第三十二条 (满载规定)
公交营运车辆应当按照行业核定的载客人数营运。车辆高峰小时高单向高断面平均满载程度不超过80%,非高峰小时高单向高断面平均满载程度不超过65%;无人售票线路车辆高峰小时高单向高断面平均满载程度不超过70%,非高峰小时高单向高断面平均满载程度不超过60%。当公交营运车辆载客人数超过本条满载规定时,营运企业应当增能。
第三十三条 (营运调度)
营运调度应当合理,确保服务供应。因路阻、恶劣气候或其它原因造成行车大间隔,调度员应视实际情况,采取恰当的调度措施,合理调整行车时间,尽快恢复正常运行秩序。
第三十四条 (现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