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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六)车辆电脑报站器具备时段音量控制功能,车辆内扬声器应当在车门、乘客区的顶侧均布四只;在规定位置安装电子读卡机并与信息系统保持连接完好;电子显示屏工作正常,发布报站信息及时准确;电子钟走时准确;安装的车载信息设备符合《公交车载信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规定,安装车载图像监控设施,并符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七)铰接式车辆伸缩篷完好,不漏水,铰接处防护装置牢固、有效;
  (八)车辆广告设置和发布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空调车)
  空调车车厢前部醒目位置安置温度显示设施,两侧设置可开启侧窗,可开启侧窗的通风面积占侧窗总面积比例≥35%,空调新风量达到空调通风量及通风设备通风量之和的30%以上。
  夏令季节(6月1日-9月30日)应当装置遮阳设施;遮阳设施颜色调和,拆装方便、定期更换;侧窗玻璃不得粘贴深色遮阳膜。
  车厢两侧设紧急时供乘客逃生和救援的可移动开启侧窗4个(司机侧窗≥400毫米×600毫米、售票员侧窗≥400毫米×600毫米、后排座位两侧窗≥350毫米×450毫米)。还应在车厢两侧各设不少于1个应急窗。
  第二十五条 (无人售票车)
  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身长≥10米,发动机后置,前门净宽≥0.85米,后门净宽≥l米的单层车;
  (二)车厢地板高度距地面≤0.75米;
  (三)分别设置上客车门和下客车门;
  (四)装置无人售票投币箱、电子读卡机等配套设施,并保持完好,投币箱旁备有车票凭证;
  (五)车厢通道两侧安装单排座椅,上、下客车门之间乘客区通道为没有台阶的单一平面区域,通道宽度≥0.6米;
  (六)后乘客门设置开关门灯光可视提示装置,以便乘客门未完全关闭时告知驾驶员;
  (七)车门旁分别标明“上客车门”、“下客车门”;上客车门一侧规定位置标明“无人售票车”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 (双层车)
  选用双层车营运,车辆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高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车厢下层内高(后轴前)不小于1.80米,上层内高不小于1.70米;
  (二)上层车厢前挡风玻璃处设置防护栏;
  (三)乘客头部易碰触部位安装防护设施,装置安全、牢固;
  (四)车厢内张贴“上层车厢不准站立”标识;
  (五)上层车厢两侧各设不少于1个应急窗。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
  经营者应当加强营运车辆管理,建立健全营运车辆管理相关制度:
  (一)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检查、保养、维修管理体系,建立车辆档案,确保营运车辆始终处于性能良好状态;
  (二)建立健全车辆车容车貌清洁维护制度,定期进行车厢消毒,营运车辆到达起讫站及时清洗;确保营运车辆车厢内部、车身外表无积灰、无积垢、无积水,处于整洁状态。

第五章 营运服务要求

  第二十八条 (营运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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