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车辆电脑报站器具备时段音量控制功能,车辆内扬声器应当在车门、乘客区的顶侧均布四只;在规定位置安装电子读卡机并与信息系统保持连接完好;电子显示屏工作正常,发布报站信息及时准确;电子钟走时准确;安装的车载信息设备符合《公交车载信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规定,安装车载图像监控设施,并符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七)铰接式车辆伸缩篷完好,不漏水,铰接处防护装置牢固、有效;
(八)车辆广告设置和发布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空调车)
空调车车厢前部醒目位置安置温度显示设施,两侧设置可开启侧窗,可开启侧窗的通风面积占侧窗总面积比例≥35%,空调新风量达到空调通风量及通风设备通风量之和的30%以上。
夏令季节(6月1日-9月30日)应当装置遮阳设施;遮阳设施颜色调和,拆装方便、定期更换;侧窗玻璃不得粘贴深色遮阳膜。
车厢两侧设紧急时供乘客逃生和救援的可移动开启侧窗4个(司机侧窗≥400毫米×600毫米、售票员侧窗≥400毫米×600毫米、后排座位两侧窗≥350毫米×450毫米)。还应在车厢两侧各设不少于1个应急窗。
第二十五条 (无人售票车)
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身长≥10米,发动机后置,前门净宽≥0.85米,后门净宽≥l米的单层车;
(二)车厢地板高度距地面≤0.75米;
(三)分别设置上客车门和下客车门;
(四)装置无人售票投币箱、电子读卡机等配套设施,并保持完好,投币箱旁备有车票凭证;
(五)车厢通道两侧安装单排座椅,上、下客车门之间乘客区通道为没有台阶的单一平面区域,通道宽度≥0.6米;
(六)后乘客门设置开关门灯光可视提示装置,以便乘客门未完全关闭时告知驾驶员;
(七)车门旁分别标明“上客车门”、“下客车门”;上客车门一侧规定位置标明“无人售票车”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 (双层车)
选用双层车营运,车辆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高符合《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车厢下层内高(后轴前)不小于1.80米,上层内高不小于1.70米;
(二)上层车厢前挡风玻璃处设置防护栏;
(三)乘客头部易碰触部位安装防护设施,装置安全、牢固;
(四)车厢内张贴“上层车厢不准站立”标识;
(五)上层车厢两侧各设不少于1个应急窗。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
经营者应当加强营运车辆管理,建立健全营运车辆管理相关制度:
(一)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检查、保养、维修管理体系,建立车辆档案,确保营运车辆始终处于性能良好状态;
(二)建立健全车辆车容车貌清洁维护制度,定期进行车厢消毒,营运车辆到达起讫站及时清洗;确保营运车辆车厢内部、车身外表无积灰、无积垢、无积水,处于整洁状态。
第五章 营运服务要求
第二十八条 (营运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