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车站牌服务信息告示应标明以下内容:
(一)线路名称,公交企业名称;
(二)本站站名(包括副站名),下一站站名;途经各站站名及本站位置提示标记;标明行驶方向;
(三)线路各车种及各站票价;
(四)线路过境本站的首、末班时间;夜宵线及营运班次间隔在30分钟以上的线路,标明每一班次途经本站时间;
(五)线路特性,包括夜宵线、无人售票车、空调车以及相关提示语。
第二十条 (候车设施)
候车设施应具备避雨、遮阳、座椅等服务功能。设置线路信息区的候车亭,有电源的夜间照明亮度达到20lux,并采用节能型光源;无电源的且环境光照较差时,宜采用发光技术确保线路信息清晰可见。夜宵线信息应显示在站牌上便于乘客观看的位置。
维护单位每周对候车设施和站牌清洁保养两次、巡检一次,发现差错、缺损等情况,应在3天内补正、修复,确保服务信息正确,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临时站牌)
配合施工,需要迁移或封闭站点,公交企业应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在拆除原候车设施的同时设置规范的临时站牌。临时站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站牌应标注容易识别的线路名称、站名、运营时间;配合工程施工3个月以上的,应设置固定式临时站牌;
(二)线路、站点迁移封闭,应于实施前5天在被调整的站点公告并设置临时站牌,并于30天后拆除;
(三)配合施工结束后,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恢复候车设施。
第四章 营运车辆、车载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 (车辆技术要求)
公交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DB31/T 306-2008)和《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管理规定》等的要求,尾气排放达标。
越江线路,行驶高架、高速道路的线路,应配置性能好的公交车辆。
经批准选用小型客车的线路,车辆应符合《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DB31/T 306-2008)中有关中小型公交客车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车辆服务设施)
公交营运车辆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设置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专座和标志;
(二)车内扶手柱和拉手杆齐全、装置牢固,车顶拉手杆离通道地板高度为1.75±0.05米,车门扶手柱上有儿童免费乘坐的标尺;
(三)车门附件齐全、开闭灵活、安全可靠。车身长≥8米的车辆应当设置前后两扇车门;因特殊要求需选用单车门车辆,应当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四)车厢地板无破损,地板盖完整就位,通道平整,通道内不设置加座;车窗开闭灵活,锁止有效,玻璃完好;非空调车不得设置密封侧窗;顶窗通风装置完整,开闭灵活,闭合后不漏水;车厢内侧围护板和顶盖护板完整,压条齐全平整,配有救生锤、灭火器等安全消防设施;座椅齐全无破损;
(五)车辆营运证副本、司售人员服务卡按规定放置在固定位置;车厢两侧车窗上沿设置固定公告栏,张贴《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票价表、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公告栏尺寸为600毫米×220毫米,票价表尺寸为298毫米×220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