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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新开辟的线路,初期运营时间可以参照以上规定适当放宽,以后视运营情况和乘客意见作调整。
  第十二条 (线路营运间隔)
  公交线路制定行车作业计划安排营运班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起讫站均在外环线内的号码线路:高峰时段不超过8分钟,其他时段不超过20分钟。起讫站跨越外环线,且线路长度三分之二在外环线内的线路,参照执行。
  (二)特殊线路营运间隔:高峰线不超过8分钟;号码夜宵线不超过40分钟,文字夜宵线不超过60分钟。
  (三)除第(一)、(二)款线路外其他公交线路营运间隔均不超过25分钟。
  鼓励企业根据客流增加运能,缩短运营间隔。因客流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营运间隔的,公交企业应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并报备相应时刻表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公交专用道)
  公交专用道设置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高峰小时公交车流量达到60-90辆;
  (二)高峰小时公交车载客量达到3000人次/小时以上;
  (三)单向三车道的道路,应当设置高峰时段通行的公交专用道。
  公交专用道的线网调整配套,根据线网规划要求,在保证客流运送需求的前提下,调整公交专用道上的相关线路,确定专用道全时段或高峰时段优先的模式,保障主干道公交线路通行优先,最大限度地发挥公交运送效率。

第三章 站点设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 (站点设置原则)
  公交站点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站点设置应当便民,公共交通站点(包括轨道交通站点)内环线内300米服务半径全覆盖,内外环线之间和郊区城镇化地区500米半径全覆盖;
  (二)站距应当按照线路的客流量、换乘需求、道路条件(包括道路交通量)等相关因素确定。外环线内区域及郊区城镇化地区线路站距一般为500米-800米;郊区其他地区线路站距一般为800米-1200米;
  (三)公交中途站的设置应能保证乘客安全,方便乘客换乘、过街,有利于公交车辆安全停靠、顺利驶离,并与道路通行能力相适应;公交中途站的位置与交叉口的关系,可参考《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
  (四)同一站点停靠多条公交线路,市中心区一般控制在10条(不含夜宵线、旅游线路)以内;因班次较密、乘客较多影响车辆正常停靠和通行的,在客观条件允许下应分开设置站点,其间距一般为50-60米,郊区可适当放宽;
  (五)建有港湾式站点的,公交站点应设置在港湾式站点内。新建或拓建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港湾式站点。双向公交站点应当以方便乘客乘车为原则设置。
  第十五条 (设站限制)
  (一)转弯地点、涵洞、桥梁、桥拱上端、陡坡、消防龙头、狭路、变压器、隧道、铁路道口和危险地段等不宜设置公交站点。
  (二)对于历史遗留的占用道路、靠近路口、靠近重点单位等中途站点,应结合道路拓宽改造、地块改造等工程,创造条件逐步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 (起讫站设施)
  规划建设的首发站,线路不宜采用干道原地调头的方式进出站点,应当视路网情况采取绕回的方式进出站点。
  按规划建设的起讫站,应当具备下列设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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