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合理换乘的原则,公交线网形成网络,使内外环线间居民小区通过一次换乘即可到达市中心。配套调整公交线路,应充分利用周边地区公交资源,与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大型居住区商业网点等相衔接。
第七条 (线路配套)
住宅区公交线路配套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用的要求落实公交配套设施。新建住宅区人口规模达到5千人以上,并具备设置公交中途站的,至少配套1条公交线路;人口规模超过2万人的,应配置公交起讫站,并配套规划公交线路;
(二)分片开发的较大规模住宅区,当开发超过1500户后,应当配套建设公交站点设施;如暂不具备实施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先建设过渡站点设施,待基本条件具备后再实施永久设施建设;
(三)根据出行需求延伸、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由需求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相应的公交站点设施,公交运营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复线控制)
复线指线路总长度70%以上与其它线路重复,或者经过其他线路主要客源段且首末站点相近。公交线路规划和设置,应当合理控制复线,新辟线路尽量避免复线。
第九条 (线路暂停或终止)
公交线路途经轨道交通运能充分区域且与轨道交通复线较多;或客流较低,可被其他线路归并替代;或暂停、终止不会出现线网空白的,线路所属公交企业可提出线路暂停或终止营运申请,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公示征求市民意见后,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交线路因配合市政建设、交通整治、排堵保畅、重大活动等,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停或终止运营。
线路暂停或终止营运,相关部门或公交企业一般应当提前10天进行公告。
第十条 (线路长度)
外环线以内公交线路的长度原则控制在13公里以内;郊区区域内线路长度原则控制在15公里以内;郊区跨区线、市通郊线路原则上控制在50公里以内。
第十一条 (运营时间)
(一)起讫站均在外环线内的号码线路:首班车不晚于5:30,末班车不早于22:30。
(二)起讫站均在外环线内的文字线路:首班车不晚于6:00,末班车不早于21:00。
(三)起讫站跨越外环线的市通郊公交线:首班车不晚于6:00,末班车不早于21:00。
(四)起讫站均在外环线外的跨郊区区县线路:首班车不晚于6:00,末班车不早于19:00。远郊区县区域内线路参照执行。
(五)首末班车时间可根据客流变化作适当调整。首班车或末班车有较大客流的,公交企业应当提前首班车或延迟末班车时间。首班车或末班车月均班次客流少于10人的,公交企业可提出调整申请。推迟首班车或提前末班车时间,需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六)特殊线路服务时间
高峰线:一般为首班车上午6:00至末班车8:30,下午首班车16:00至末班车18:30。根据客流需求,对部分条件成熟的高峰线路,可改为日线。
夜宵线:一般为首班车23:00至末班车次日5:00之间。月平均班次客流低于10人的,运营企业可以提出撤销申请,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准;平均班次客流稀少,但通行火车站、码头的夜宵线路,可以适当进行调整延伸,如存在复线情况的,可适当归并;途经大型综合枢纽、火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居民区等的夜宵线路应重点保障。
(七)起讫站设在轨道交通枢纽站内的市区号码线路,应与轨道交通运营时间衔接;途经轨道交通车站、轮渡站的公交线路,至少有一条与轨道交通、轮渡营运时间衔接;与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等相衔接且客流较高的公交线路运营时间与上述公共设施营运时间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