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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代温灸膏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代温灸膏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
(湘价医[2009]135号)


湖南飞鸽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代温灸膏价格报批的请示》收悉。你公司生产的代温灸膏为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我局湘价消(2002)303号文件已核定该产品不同规格的价格。考虑到近年来公司投入研发经费,对产品进行升级,在原4cm×4cm/贴基础上,开发5cm×7cm/贴新品规,加之工艺更新、含膏量增加、物料成本上涨等实际情况,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办价格[2005]1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文件规定,并经我局价格成本调查队进行定价成本审核,经研究,同意核定你公司生产的代温灸膏药品最高零售价具体为:5cm×7cm/贴×2贴/袋×3袋/盒:23.50元,按差比价计算,5cm×7cm/贴×2贴/袋×6袋/盒:45.80元;5cm×7cm/贴×2贴/袋×8袋/盒:60.50元。本批复自2009年10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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