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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转让部分老校区房屋建筑物有关事宜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转让部分老校区房屋建筑物有关事宜的批复
(黑财行资〔2009〕16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出让部分校区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请示》(黑建计[2008]38号)收悉。为整合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资源,解决该学院校区分散、办学条件亟待改善问题,支持其创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等,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转让部分老校区房屋建筑物。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拟转让的老校区房屋建筑物为两处,账面建筑面积合计89249.03平方米(不含房改后职工住宅),账面价值合计33953863.06元。其中:一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147号(简称A校区)的房屋建筑物面积51470.03平方米,价值27891933.76元,构筑物面积23760平方米,价值795027.89元;另一处位于哈尔滨市香房区哈平路119号(简称B校区)的房屋建筑物面积14019平方米,价值5266901.41元。经哈尔滨中孚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哈中孚评报字[2008]第0201号)确认,以上资产评估价值为155650800.50元,其中:A校区评估价值为140604290元;B校区评估价值为15046510.50元。该评估报告已在省财政厅资产评估管理处备案。
  二、建筑职业技术学院A、B校区原有国家划拨用地,经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由黑龙江海富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万通房地产公司)和黑龙江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房地产公司)联合竞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获拆迁补偿金1.66亿元人民币,其中:海富万通房地产公司协议补偿1.5亿元;鑫都房地产公司协议补偿0.16亿元。
  三、如因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海富万通房地产公司、鑫都房地产公司及哈尔滨中孚资产评估事务所在办理房屋建筑物转让过程中,提供虚假报告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问题,不因本批复而转移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海富万通房地产公司、鑫都房地产公司及哈尔滨中孚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四、接到本批复后,请你厅指导和监督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严格履行协议,督促其所获拆迁补偿金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并调整相关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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