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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鉴定管理流程的通知

  (三)市局稽查部门受理的发票违法案件,如需要市局发票管理部门鉴定的发票,应按规定程序填写《发票真伪鉴定审批表》报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编号,交由市局发票管理部门进行鉴别,承办科室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鉴定,特殊情况经市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四、出具鉴定证明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能鉴定的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鉴定书》;

  (二)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不能鉴定,报上一级县(市、区)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受理并能鉴定的发票,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开具《发票鉴定书》;

  (三)县(市、区)税务机关、市局稽查部门经规定程序上报需由市局发票管理部门鉴定的发票,由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开具《发票鉴定书》;

  (四)地级市以上的行政、司法单位及外市、外省税务系统通过市局办公室交由市局发票管理部门鉴定的发票,由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开具《发票鉴定书》;

  五、在鉴定过程中,税务机关应查证假发票的来源、渠道,属管辖的纳税人使用假发票的,按发票违章处理的程序予以处罚。

  发票鉴定管理业务流程图:略

  附件:1.申请单位及个人使用的发票鉴定申请表
  2.本市地方税务系统使用的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审批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1:
  申请单位及个人使用的发票鉴定发票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盖章)

 

申请人(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鉴定的发票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金额/发票面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备注

 

 

 

 

 

 

 

 

 

 

 

 

 

 

 

 

 

 

 

 

 

 

 

 

 

 

 

 

 

 

 

 

 

 

 

 

 

 

 

 

发票来源情况说明

 

申请人(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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