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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鉴定管理流程的通知


  2、外市、外省税务系统单位的申请

  外市、外省税务机关需要对本市的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发票,要求协查发票真伪的,凭市外、省外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或协查函,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

  (四)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发票原件

  2、申请鉴定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税务登记证件

  4、行政、司法单位的介绍信或公安部门的鉴定发票聘请书

  5、《鉴定发票申请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鉴定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鉴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鉴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式样按照省局《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样本》中的《鉴定发票申请表》印制。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鉴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发票的,应包括《鉴定发票申请表》、申请鉴定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行政、司法单位申请鉴定发票的,应包括《鉴定发票申请表》、行政司法单位的介绍信或公安部门的鉴定发票聘请书,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鉴定。

  (三)鉴定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的形式,并确保鉴定结论准确。无论使用计算机打印或是手工填写,均须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或鉴定行政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四)对难以准确鉴别的发票,如属外市、外省税务机关监制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向外市、外省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同时将发票送发票监制的税务机关鉴别。

  三、鉴定发票的时限

  (一) 要求鉴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受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能对发票进行鉴定的,应即时办理;不能对发票进行鉴定的,即时送县(市、区)发票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县(市、区)发票管理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鉴定。

  (二)县(市、区)发票管理部门不能对发票进行鉴定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审批表》,及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编号后,交承办科室进行鉴别,承办科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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