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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鉴定管理流程的通知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鉴定管理流程的通知
(韶地税函[2009]28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发票鉴定的有关操作流程,明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范围,更好地为提出申请鉴别发票真伪的单位和个人鉴定发票,并出具鉴定意见,现就发票管理鉴定流程方面明确如下:

  一、申请鉴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鉴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鉴定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发票鉴定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及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征管股(科)负责。

  (一)纳税单位和个人的申请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鉴定其在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取得的地方税收普通发票。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鉴定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取得的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鉴定取得的地方税收普通发票。

  3、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鉴定其取得的经营业务范围相应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鉴定其取得的发票。

  (二)行政、司法机关的申请

  县或以上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等行政、司法机关需要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发票真伪的,凭单位介绍信或公安部门聘请书,通过县(市、区)局办公室审核编号,主管局长签署意见,交由承办股(科)室进行鉴别。

  (三)税务系统单位的申请

  1、本市内地方税务系统的申请

  (1)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能对发票进行鉴定的,应在《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审批表》中出具鉴定意见,开具《发票鉴定书》。不能鉴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按照规定程序填写《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审批表》,及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编号,交由承办股(科)室进行鉴别,承办股(科)室开具《发票鉴定书》回复申请的税务机关。

  (2)市局稽查部门受理的发票违法案件,如需要市局发票管理部门鉴定的发票,应按规定程序填写《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审批表》报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编号签署意见,交由市局发票管理部门进行鉴别,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开具《发票鉴定书》回复稽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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