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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沪安监管职安〔2009〕141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有关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陆续发生了社会影响恶劣的群发性职业危害事件,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为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本市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本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行业(系统)和单位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各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继续保持本市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本市工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涉及电焊作业的金属制品(钢结构)制造业、铅蓄电池制造业以及苯系有机溶剂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等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种类或场所。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组织与分工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市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四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吴春源任组长,市卫生局副局长夏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市总工会副主席杜仁伟任副组长。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分管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协助、支持相关监管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以上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职业危害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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