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凡在设立之日起两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一次性全额划拨缴费单位;
(二)企业凡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80%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缴费单位;
(三)企业凡在设立之日起四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60%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缴费单位;
(四)企业凡在设立之日起四年以后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50%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缴费单位。
第九条 帐户的设立与管理:市、县级总工会在专业银行开设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基层工会应建立工会经费专户并按有关要求加强使用管理。
市区(不含曲江区)征收的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统一缴入市总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其他各县(市、区)征收的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直接划入各县(市、区)总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
各县(市、区)征收的中省驻韶单位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统一缴入市总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
对于多收或错收工会经费的退费,由缴款单位提出退款申请,提供原始票据,由其同级市、各县(市、区)总工会办理退费。
第十条 工会经费管理:地方总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其上一级总工会。
地方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对征收的工会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压库、混库。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的清算和法律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文件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工会经费。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由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复印件,经主管工会审核,报所在地地方总
工会同意后,由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函告地方税务机关停收工会经费。
对拖延、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且经催缴无效的,地方总工会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