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划拨同级地方总工会。
第五条 缴费单位在每月终结后15日内,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向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对采取预缴清算法的缴费单位,年终缴费单位自行进行汇算清缴。多缴的部分抵作下年经费,少缴部分年终后15日内据实补缴。
第六条 征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并参照税收征缴方式缴款。
第七条 工会经费的划拨办法: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上缴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在收到经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全额工会经费的50%)划拨缴费单位。
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帮助企业和职工共渡难关,地方总工会在2009年、2010年两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实行优惠政策。
(一)凡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新建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缴费单位,工会经费缴交实施“即交即拨即补”的办法:即新建企业工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上缴工会经费的同时,地方总工会即时将基层工会留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全额工会经费的50%)划拨缴费单位,即时将应缴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全额工会经费的50%)以补助的形式下拨缴费单位。
(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已建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上缴工会经费后,地方总工会按其上缴经费总额90%的比例划拨缴费单位。除此之外,仍有困难的缴费单位,可向地方总工会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地方总工会可酌情再给予基层工会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八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的划拨办法: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缴交“工会建会筹备金”的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地方总工会在其建立工会组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50%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缴费单位。
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缴交“工会建会筹备金”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地方总工会根据其建会时间,在工会组织建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比例划拨缴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