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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总工会、韶关市地税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工会经费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总工会、韶关市地税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工会经费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工总[2009]14号)


各县(市、区)总工会、地税局、财政局,市直属各单位、驻韶中省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工会经费拨缴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总工会
韶关市地税局
韶关市财政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韶关市工会经费拨缴暂行办法

  为推动我市工会工作和工运事业的发展,强化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韶关市工会经费拨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的征收范围: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县、市、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条 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工会经费的拨缴以缴费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

  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各类用工性质的全部人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一个月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特殊兑现方式(含年薪制、市场发包或劳务结算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对经营性的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确认不以经费来源、支付形式为依据,凡是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科目开支的和非工资科目开支的、税前列支和税后列支的都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

  第三条 工会经费拨缴的比例:凡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交工会经费;设立满12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从第13个月开始,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交工会建会筹备金(2009年1月1日以前已设立的单位,设立之日均以2009年1月1日为计算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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