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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二、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确保本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职权法定、权责明确、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食品安全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于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作了相应调整,在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尚未调整前,原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工作机制保持不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承担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要求,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密切协作,强化沟通,防止因法律规定、管理职能调整等出现监督管理方面的缺位,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平稳过渡。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规定的,要及时废止或进行修订,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逐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一致性。对国家尚未制定具体标准的食品,要切实加强监管,及时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并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要求,结合《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工作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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