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出口企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A、B类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实行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核销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210天(远期收汇除外)内办理,逾期的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A、B类出口企业退(免)税过程中,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有关规定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在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第四章 管理类别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对符合A、B类条件的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认定表》(见附件),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局审批。
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被确定为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负责评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降低该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一)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二)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
(三)经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发现供货企业销售情况与生产能力明显不符,或两户以上供货企业为走逃企业或为非正常户。
(四)其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并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出口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为的,应直接降为C类出口企业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认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