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满3年。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并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五)近3年来未发生骗税和未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等问题。
第六条 B类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二)外贸企业上年度已申报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生产企业上年度已申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
(三)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满2年。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并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
(五)近2年来未发生骗税和未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等问题。
第七条 已被评定为A、B类以外的出口企业评定为C类企业。
第三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八条 对A类出口企业实行“先退后审”办法。
A类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使用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在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预审通过的情况下,按月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附送对应的退税凭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A类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退税申报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完成审核、审批。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批办理A类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应对A类出口企业已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附送的退税凭证、资料进行审核,审核中如发现疑点或有误的,应按现有规定进行办理,并及时将多退(免)税款的予以追回,少退(免)税的予以补齐。
对A类出口企业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凡符合“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生产企业,在其出口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企业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申报办理退税,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B类出口企业实行“边退边审”办法。
B类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使用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在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预审通过的情况下,按月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应的退税凭证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B类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优先对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在审核未发现疑点的情况下,应在退税申报期满后12个工作日内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完成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