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珠科〔2009〕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根据《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科[2009]46号)的规定,特制定《珠海市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市科技局、市卫生局联系。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珠海市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技进步,根据《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科[2009]4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卫生项目的特点,制定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的操作规程。
一、项目管理主体: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是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成部分。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为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市卫生局对我市医疗卫生类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实施、管理等按《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科[2009]46号)执行。
二、项目申报:每年根据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具体情况,由市科技局预算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的指标额度和项目数。由市卫生局组织择优筛选等额报送市科技局,并出具推荐公函。
三、项目评审: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超过一定额度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出具符合规范的项目评估报告。项目评估报告作为审核项目的依据。
四、项目审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的程序对市卫生局推荐的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编制支持计划,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批准文件。自筹经费项目由市科技局直接下达立项批准文件。
五、项目日常管理:市卫生局按《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科[2009]46号)负责医疗卫生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