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四)依照《
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年度检验。年检时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的年检材料。
第十九条 被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取消试点资格,或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原公司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据《
公司法》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公司登记注册事项管理规定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