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同意设立的审批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做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章 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涉及具体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同时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办理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及股权出质登记的,须提交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的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