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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一)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二)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和直接冠市、州行政区划名称。

第四章 注册资本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经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审核批准,可增资扩股。

第五章 股东及股权

  第九条 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一)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股东条件应当符合《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为1人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

  (四)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为2人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0%。

  (五)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

第六章 设立登记

  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同意设立的审批文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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