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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湘工商企字[2009]166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经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批准,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试点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经营。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以及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

第三章 名称预先核准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审批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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