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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商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和审核发放工作;及时汇总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办理完结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会同商务部门搞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解读和信息管理系统培训工作。落实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市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宣传解答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和法规。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委、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各区、县(市)商务、财政、宣传部、发改委、经委、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分支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广泛开展汽车以旧换新的宣传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人员,落实责认,确保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市商务、财政、公安、环保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正确使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录、查询相关信息。按月上报汽车以旧换新统计信息和工作情况总结。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要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地址、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规范经营,禁止报而不废,开假证明等违法行为发生。

  六、责任追究

  (一)、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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