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车主);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单位车主);
9、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二)、补贴资金的审核:市商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市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三)、补贴资金的发放:市商务、财政和环保部门对车主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市财政部门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为了加强对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商务、财政、宣传部、发改委、经委、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的哈尔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联席会制度。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二)、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区、县(市)也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
(三)、部门职责。市商务、财政、宣传部、发改委、经委、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公安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会同财政、环保等部门组织政策业务培训工作;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活动;会同财政、环保、公安等部门及时查处违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