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二)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不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严格控制学校规模和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严禁设置超级大校和超级大班。全省实行 “六三”学制。进行 “五四”学制实验须按照属地原则,由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和测试,不以考试成绩排名次,不跨校跨学段组织学生上课。所有初中不得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入学。

  (十三)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按照不同学段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的实际需要,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安排。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学生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集体补课、提前上新课,不得强制或变相推荐学生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培训班。学校不得为社会办班提供场所。正确引导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十四)严格执行收费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面实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各级监察、物价部门要加大对教育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各有关部门,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师生安全。要加强学校后勤管理,重视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特别要加强学生宿舍、食堂管理。要重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饮水卫生和疾病防控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告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积极构建学校风险管理服务体系,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十六)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实施义务教育的统一要求,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招生、考试、学籍等方面的管理。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要严格规范,不得干扰义务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法,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严厉查处乱办班、乱收费行为,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各种教育机构,依法维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