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主动脉支架等医用材料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青劳社〔2009〕146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将下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
一、参保患者使用主动脉支架等医用材料发生的费用,具体项目及支付标准见附件。
二、急救、抢救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三通”一次性医用材料发生的费用,支付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 的通知》(青价费〔2005〕53号)规定执行。
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的医用材料及支付标准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的医用材料及支付标准
医用材料名称
| 进医保统筹金前个人自负比例
| 最高费用限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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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支架
| 30%
|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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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球囊
| 30%
|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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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主动脉支架
| 30%
|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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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主动脉球囊
| 30%
|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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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动脉支架
| 30%
|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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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动脉球囊
| 30%
|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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