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管理的通知
(沪司发公管[2009]13号)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构办公地应当与市司法局颁发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办公场所”栏记载的办公场所相一致。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的,应当持申请书、办公场所证明、组建该公证机构的司法局出具的批准意见、《公证机构执业证》正本和副本,到市司法局办理核准手续。市司法局核准的,应当更换《公证机构执业证》正本和副本,同时报司法部备案。
二、公证机构因业务发展,导致办公用房拥挤,短期内难以解决,需临时增设接待室的,应当持申请书、用于增设接待室的办公场所证明、组建该公证机构的司法局出具的批准意见、《公证机构执业证》正本和副本,到市司法局办理核准手续。市司法局核准的,应当在《公证机构执业证》正本和副本的“办公场所”栏补充记载。公证机构办公用房困难得到解决的,应当撤销接待室,并向市司法局办理注销接待室备案手续。
公证机构的接待室不得超过1个,发生变更的,应当按前述程序办理核准手续。
三、公证机构因办公用房困难,需要增加内部办公场所的,经组建该公证机构的司法局同意后,应当报市司法局备案。内部办公场所不得进行接待、受理和发证等对外业务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对外悬挂公证处的牌匾、指示牌以及介绍、招揽性的宣传告示。
四、根据公证业务需求量及便民服务等实际情况,公证机构应房屋交易中心、产权交易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等特定场所主办单位的邀请,可以在相关场所内设立公证服务窗口。设立公证服务窗口的,应当持申请书、相关主办单位的邀请函、组建该公证机构的司法局出具的批准意见,到市司法局办理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