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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黑财采〔2009〕12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省级)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一)省直预算单位要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依据省财政厅印发的《黑龙江省(省级)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将年度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报2010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虚报和漏报。省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负责审定所属预算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不能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单位要单独编报2010年部门预算以外其他各类资金政府采购预算(报表及说明附后),经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主管处审核后,于2010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采购办。
  二、严格履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分为集中调整和即时调整。原则上,每年8月份集中调整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即时调整,经核实后按月予以办理。调整预算要按照《黑龙江省(省级)部门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黑财预[2006]12号)的有关规定,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将需要调整的采购项目和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需要调整的采购项目和资金),通过部门预算调整软件录入数据,报省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审核,由省财政厅预算编审中心核准汇总后送省政府采购办执行。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一)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要依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报采购计划。没有依据采购预算申报的采购计划,省政府采购办不予受理。预算单位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的衔接,及时汇总部门(单位)内部的具体采购需求,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实行采购计划月报制,于每月的25日前向省政府采购办申报下一个月的政府采购计划。对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提前两个月申报采购计划。在编报采购计划时,不得指定品牌或提出具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对不依法规范申报的,将依法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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