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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委关于同意认定杭州华浙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批复

杭州市经委关于同意认定杭州华浙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批复
(杭经资源〔2009〕347号)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发改经济局,下城区经贸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富阳市、桐庐县经贸局:
  你们上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157号和《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等文件精神,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认定以下3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杭州法渭废品回收有限公司
  杭州兴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桐庐金中废旧回收有限公司
  二、同意认定以下8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产品(项目)
  杭州华浙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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