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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蚕桑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蚕桑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9〕105号)


  蚕桑是我省传统特色优势产业,也是我省十大农业主导产业之一。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蚕桑西进工程和优化改造工程,积极推进茧丝绸产业化经营,促进了蚕桑产业的稳定发展。但也存在着优质茧生产技术推广不快,蚕茧购销渠道不宽,蚕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等问题。为了促进蚕桑产业转型升级和茧丝绸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蚕桑专业合作社
  蚕桑主产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蚕桑产业规划布局,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和指导,引导蚕桑科技示范户、茧丝加工企业、村经济合作社、供销社、蚕桑技术辅导员等牵头,发展蚕桑专业合作社,开展蚕种订购、小蚕共育、技术培训辅导、农资供应、病虫统防统治、蚕茧收购、茧丝价格信息等服务,切实提高蚕桑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建立责任农技员联系合作社制度,县级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农技员进行具体联系指导和服务。合作社收购、加工本社成员生产的蚕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视同农民自产自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产业化资金、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蚕桑优化改造资金等要加强对蚕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
  二、着力推进以订单为纽带的产业化经营
  积极推广淳安县的经验,充分发挥茧丝加工(收购)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大力推广以订单为纽带的“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鼓励茧丝龙头企业向合作社、蚕农出订单,实行“保护价收购、二次返利”等政策,与蚕农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茧丝企业通过建立基地、领办(参股)合作社等途径参与蚕茧产业化经营。对带动作用明显、符合基本条件的茧丝企业优先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蚕茧收购风险金,稳定蚕茧价格,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
  三、积极培育多元化的蚕茧收购主体
  坚持适度规模、主体多元、相对集中并有利于促进产业化发展的原则,落实鲜茧收烘资格认定制度,积极培育多元化的蚕茧收购主体。凡符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蚕桑专业合作社、茧丝加工(收购)企业等,均可申报鲜茧收烘资格认定,市、县(市、区)政府不得限制申报。对取得鲜茧收烘资格并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蚕茧收购主体,应按政府要求承担收购当地蚕茧的责任。
  四、加强蚕茧、蚕种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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