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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设立服务管理机构。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协助服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流动人口超过200人的社区(村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可设立服务管理站(点),依托社区(村居、企业)综治工作室和社区(农村)警务室开展工作。
  各地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公安部门负责对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录用应遵循面向社会、统一标准、择优录用的原则,由劳务服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水平应与当地城镇职工工资水平相适应,并由财政合理安排公用经费。
  乡镇(街道)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站(点)以及协管员队伍,主要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和变更登记以及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
  五、加快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由政府牵头,公安部门为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依托政府信息网络资源,对现有的公安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建成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汇总全省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省、市两级为主,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数据库。
  明确信息系统流程,确保信息共享。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点直接连接公安网或通过政府网、VPN网和内外网交换平台连接公安网。公安网通过内外网隔离网闸向政府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复制基础数据。政府各部门通过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对本部门的专业数据进行维护和更新,对流动人口数据进行综合应用。
  六、扎实做好《条例》宣传工作
  各地要把《条例》宣传作为《条例》贯彻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具体业务工作同要求、同部署、同考核。要将《条例》宣传纳入普法宣传、平安宣传、综治宣传,通过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载体,广泛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增强流动人口、相关单位业主、房屋出租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为《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要采取多种方式,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具体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的工作人员以及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学习培训,深刻领会和正确掌握《条例》的立法宗旨、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依法依规、公正文明、积极主动地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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