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协调机构和服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是贯彻执行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工作部署;二是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工作措施;三是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和动态信息;四是监督、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根据
《条例》规定,受公安机关委托,服务管理机构可以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和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管理,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措施;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流动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成建制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管理和工地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三、抓紧制订与
《条例》实施相关的配套政策
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
《条例》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财力和资源承载能力,抓紧研究制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配套政策。具体包括:《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审批程序;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以及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政策待遇。
在相关配套政策制订过程中,特别是在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具体政策待遇时,应当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强与相关政策的衔接,既要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超越当地的实际承受能力。各地制订的配套政策要及时报省政府备案。
四、不断夯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基础